民政局职能

社会事务工作职责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拟订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指导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 指导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对接工作; 负责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儿童福利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儿童福利事业的方针政策, 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 儿童保障制度, 负责实施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收养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和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 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 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民政窗口日常管理工作, 对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审批。

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 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贯彻执行全县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 指导监督敬老院建设管理;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承办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

慈善事业促进与社会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基政工作职责

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 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拟订行政区划发展战略、规划;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命名、更名和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 按照权限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以及规范地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组织参与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养老服务工作职责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 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和福利院管理工作;服务老区经济建设发展, 推进老区扶贫项目建设, 负责老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社会组织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 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承办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执法监督工作, 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运行;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无行业党委或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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