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审批行为规范

(一)首问负责

回答服务对象询问时应当认真热情。咨询问题属于本岗位范畴的应当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岗位范畴的,要告之服务对象应去的窗口,并准确告之窗口位置。

(二)受理责任

受理申请事项时,应当进行受理登记,录入中心接办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服务对象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首先受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办结事项,不得在窗口外流转。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询问办事结果。

(三)一次性告知

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应当向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包括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一次性告知理由以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限时办结

进驻中心的所有办理事项均应当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监督投诉

市监察局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监督投诉工作台,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中心全面督查窗口工作,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拖延、刁难勒索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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